氣動執行器是用氣壓力驅動啟閉或調節閥門的執行裝置,又被稱氣動執行機構或氣動裝置,不過一般通俗的稱之為氣動頭。氣動執行器有時還配備一定的輔助裝置。常用的有閥門定位器和手輪機構。閥門定位器的作用是利用反饋原理來改善執行器的性能,使執行器能按控制器的控制信號,實現準確的定位。手輪機構的作用是當控制系統因停電、停氣、控制器無輸出或執行機構失靈時,利用它可以直接操縱控制閥,以維持生產的正常進行。
氣動執行器的性能指標:
1、氣動裝置額定輸出力或力矩應符合 GB/T12222 和 GB/T12223 的規定
2、在空載情況下,對氣缸內輸入按《表 2》規定的氣壓,其動作應平穩,無卡阻及爬行現象。
3、在 0.6MPa 的空氣壓力下,氣動裝置啟、閉兩個方向的輸出力矩或推力,其值應不小于氣動裝置標牌所標示的數值,且動作應靈活,不允許各部位出現永久變形及其他異常現象。
4、密封試驗用最大工作壓力進行試驗時,從各自背壓一側泄漏出的空氣量不允許超過 (3+0.15D)cm3/min(標準狀態);從端蓋、輸出軸處泄漏出的空氣量不允許超過 (3+0.15d)cm3/min。
5、強度試驗用 1.5 倍的最大工作壓力進行試驗,保持試驗壓力 3min 后,其缸體端蓋和靜密封部位不允許有滲漏及結構變形。
6、動作壽命次數,氣動裝置模擬氣動閥門動作,在保持兩個方向的輸出力矩或推力能力的情況下,啟閉操作的啟閉次數應不低于 50000 次(啟—閉循環為一次)。
7、帶緩沖機構的氣動裝置,當活塞運動到行程終端位置時,不允許出現沖擊現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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